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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及负面清单内容的需要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000-4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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